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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中心城区实行城市管理“十禁止”的通告(暂行)
2013-11-29 16:42:08 湘江滩声 字号:

 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

  关于中心城区实行城市管理“十禁止”的

  通告(暂行)

 

  为创造干净、整洁、舒适的市容环境,提升城市品位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国务院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、《湖南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〉办法》、《湖南省实施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〉办法》、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》和《永州市“门前三包”责任制管理办法》等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,决定在中心城区冷水滩范围内实行城市管理“十禁止”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  一、禁止随地吐痰、便溺,乱扔果皮、纸屑、烟头、槟榔渣、塑料袋等废弃物。违者,处以每人(次)10元罚款。

  二、禁止乱倒垃圾、粪便、污水。违者,处以每处(次)20元罚款。

  三、禁止在城市主次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、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。违者,处以每处(次)20元罚款。

  四、禁止在城市建(构)筑物、设施以及树木、电杆上涂写、刻画、张贴或擅自散发广告、宣传品。违者,处以每处(次)20元罚款。

  五、禁止擅自摆设摊点、占道经营。违者,依法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。

  六、禁止门店经营者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、处理垃圾、粪便。违者,处以每处(次)20元罚款。

  七、禁止在中心城区冷水滩范围内沿途燃放鞭炮、抛撒冥纸。违者,处以每处(次)50元罚款。

  八、禁止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跨越、倚坐道路隔离护栏。违者,处以每人(次)20元罚款。

  九、禁止行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横穿马路、闯红灯。违者,处以每人(次)20元罚款。

  十、禁止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不按规定停放。违者,处以每台(次)100-200元罚款。

  本通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
 

 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

  2013年11月28日

来源:

编辑:黄丽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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